Thursday, 23 January 2014

平板電腦廣告違反公平法,ASUS 遭公平交易委員會開罰 20 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 ASUS 的平板電腦廣告開罰,不過文中並沒有提到究竟是何款平板電腦。 在第 1160 次委員會議中,公平會通過對 ASUS 平板電腦廣告違反公平交易法進行開罰。 ASUS 在廣告中強調其平板電腦的 2D 與 3D 繪圖效能表現分別較 Acer 的產品快 1.1 倍與 1.2 倍,不過在公平會調查過程中,ASUS 已經坦承這個數據會因為不同的測試軟體而產生出不同的測試家國,而非 ASUS 平板真的比 Acer 要快,同時 ASUS 在廣告中並沒有明確標示測試軟體為何。因此公平會認定,ASUS 廣告中已經構成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情事,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 第二十一條(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ASUS 未在比較表廣告中將重量、藍芽予以揭露,儘凸顯自家產品較優的項目,導致消費者在印象上傾向 ASUS 平板電腦而造成不公平之比較效果,公平會認定此舉足以影響市場交易秩序,同時也顯示 ASUS 在比較有失公平的行為,已經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4 條規定。 第二十四條(其他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 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ASUS 這次僅遭台灣公平交易委員會開罰新台幣 20 萬元,而截至目前為止,該公司尚未對此案做出任何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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